题目:某项工程公开招标,在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阶段,某投标单位认为该工程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该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书中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经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可降低造价约2.5%.该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一小时,该投标单位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一个投标单位不能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了投标单位的补充资料.请问: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应拒绝该投标单位的投标? 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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