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借款期限届满,丙公司未获清偿,则下列关于丙公司债权行使的相关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丙公司应当先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 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其债权
C. 丙公司若放弃对戊公司的抵押权,则丙公司仅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其担保的20万债权
D. 丙公司可以就戊公司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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