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中国人李亮2000年到俄罗斯从事工程承包等工作,2005年取得在俄罗斯的定居资格。2006年8月,李亮回中国从事北京的一项奥运场馆承包工作。2007年1月31日,李亮在北京签发一即期汇票,该汇票指定的付款人为俄罗斯人普契科夫。2007年3月20日,该汇票的持票人哈萨克斯坦人叶格罗夫在莫斯科向普契科夫提示汇票时,遭普契科夫拒付。叶格罗夫在获得有关拒绝证明后向李亮行使追索权。关于本案李亮是否有签发汇票的行为能力问题,我国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A. 因为汇票是在莫斯科被拒付,因此我国法院应当适用俄罗斯法判断李亮签发汇票的行为能力问题
B. 我国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判断李亮签发汇票的行为能力问题
C. 因为李亮定居于俄罗斯,因此我国法院应当适用俄罗斯法判断李亮签发汇票的行为能力问题
D. 因此持票人因拒付而权利受损的主体,因此我国法院应当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判断李亮签发汇票的行为能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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