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包括下列哪些情形:( )
A.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B. 通过与电子银行ATM渠道快进快出进行资金划转;
C.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D.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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