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自称价值为5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了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了巨额债务。现查明,丙房产作为出资时仅值3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A. 仅以公司现有财产为限清偿债务。
B.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公司以补足后得财产清偿债务。
C.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得财产清偿债务。
D. 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得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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