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朱先生就职于星星财务软件公司,某年某月因工作与公司老总发生争执,遂向公司提出辞职。朱先生辞职后就职于另一家与原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第二年3月,星星财务软件公司以朱先生违反竞业禁止合同为由,将朱先生告上法庭。星星财务软件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一份双方签署的竞业禁止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朱先生保证在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得再与公司经营同样业务的公司任职。该合同有朱先生的签名,而其他内容全是打印的,而且星星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合同是一份传真件。星星公司称他们没有原件,因为该合同是朱先生签署后传真给他们的,原件在朱先生手里。而朱先生称自己从未签署过这样的合同。谈到传真上的签名,朱先生认为很像自己的签字,搞不清怎么会在上面,有可能是公司找到自己以前的签名进行模仿或者用别的方法弄上去的。 就本案而言,星星财务软件公司应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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