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单位成本为500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

lk2024-12-24  1

题目: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单位成本为500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5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甲公司2014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20%。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甲公司于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至2015年5月3日止,2014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35%。则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对2014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是(  )万元。

A. 0

B. 4.8

C. 4.5

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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