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2021年10月5日,吴某下公共汽车时,由于人太多车太挤,踩到了张某的脚,两人发生口角,后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吴某击打了张某脸部数拳,造成张某脸部数处软组织损伤。在接到张某报案后,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吴某出来后不服,认为是由于张某先动了手,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是( )。
A. 吴某
B. 张某
C. 区公安局
D.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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