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7日清晨,原告蒋某路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某属7级伤残。事后经公安机关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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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2015年9月27日清晨,原告蒋某路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某属7级伤残。事后经公安机关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家住户中,除了7家外,另外50家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 700多元。本案的证明对象包括:原告蒋某路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原告蒋某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后,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原告蒋某经诊断属7级伤残;文华大厦B座中共有57家住户,其中7家住户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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